(下)消防施工工程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应在后勤通道或楼梯间等非精装区域设置临时消防水竖管,满足条件时,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利用在建工程消防主管网进行设置,以免后期受施工影响时,出现拆除现象。项目后期,施工单位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水系统作为临时消防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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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应在后勤通道或楼梯间等非精装区域设置临时消防水竖管,满足条件时,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利用在建工程消防主管网进行设置,以免后期受施工影响时,出现拆除现象。项目后期,施工单位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水系统作为临时消防水系统。
2、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 平米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 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3、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
3)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立方米,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4、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消火栓泵房
6、施工区与生活区临时消防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7、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建议,及时完善消防专项方案及措施,并按照规定流程报审报批。当经审查审批的消防专项方案及措施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施工单位应将调整后的消防专项方案及措施重新报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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